卢少仙:
关于你与刘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9001民初47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东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刘永东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3314.78元;
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0元;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01执13894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你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