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1执94号 | 失信人 | 杨立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11984052707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朱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
二、被告人黄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三、被告人杨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四、被告人朱超、黄飞龙、杨立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明医疗费人民币2335.28元,误工费人民币1195.34元,共计人民币3530.62元,三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1刑初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附带民事赔偿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