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源:
关于你与黄少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9001民初12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少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黄少谊偿还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从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清为止);
2、向申请执行人黄少谊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
3、向申请执行人黄少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42元。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01执13841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你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