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县)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实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七) 承办其他应由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八)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
(九)依照规定协调市编委,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05.8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905.84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总计1905.8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48.5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4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6.5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3.21万元。
二、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05.8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80.87万元,主要是案件增加导致办案经费增加,工资福利增加也是原因之一。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648.56万元,占86.5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49万元,占4.59%;卫生健康支出96.58万元,占5.07%;住房保障支出73.21万元,占3.84%。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094.5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6.28万元,占比57.43%,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9年预算数为44.9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9.77万元,占比2.36%,主要是合理使用经费的安排。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5万元,17.6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2.60万元,主要是合理分配经费的安排。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0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6.34万元,占比26.45%,主要是案件数量增多,各种费用上涨所致。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86.91万元,比上年减少49.67万元,占比4.56%,主要是上年度预算方法有误所致。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0.58万元,与上年持平。
7.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36.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77万元,占比1.94%,主要是工资福利增加引起社保基数提高所致。
8.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59.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1.54万元,占比3.13%,主要是工资福利增加引起社保基数提高所致。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73.21万元,71.51万元,占比3.84%,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万元,基本持平。
三、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351.8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73.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
公用经费378.6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生活补贴、奖励金、办公设备购置。
四、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5.9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9.2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6%。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要原因是物价的上涨。根据法院工作安排的2019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1次,出国(境)1人。主要任务为审判交流活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51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预算增长9.67%。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办案数量增加,物价上涨。
公务接待费13.18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25.96%。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厉行节约,按有关规定接待。
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
六、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支总预算1905.84万元。
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1905.84万元,全部为经费拨款收入,无上年结转,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八、关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1905.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1.87万元,占70.93%;项目支出553.97万元,占29.0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094.59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共有车辆1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部门)两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28.9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2019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