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9001执13924号

发布日期: 2024-03-30 来源:

叁叁(五指山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康:

关于你与五指山德盛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琼96民终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德盛商行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德盛商行支付货款10万元;

       2、向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德盛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400元。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01执13924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你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