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1执恢25号 | 失信人 | 拮旭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70051151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拮旭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项双林支付机械租赁费51.22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项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2元,由上诉人拮旭文负担4401元;被上诉人项双林负担1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4元,由上诉人拮旭文负担8802元;被上诉人项双林负担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6民终88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