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01执71号 | 失信人 | 刘吉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119740722033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刘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水泥款652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性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元,由被告刘吉强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01民初67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